日前,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了《環保裝備制造行業(污水治理)規范條件》和《環保裝備制造行業(環境監測儀器)規范條件》,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供給側改革,引導行業高質量發展。
《規范條件》從企業基本要求、技術創新能力、產品要求、管理體系和安生產、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、人員培訓、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、監督管理等八個方面,對污水治理和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提出了要求。
從生產經營情況方面,要求企業近三年利潤率平均值不低于6%;生產工藝、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,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,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、材料和生產工藝。
從技術創新能力方面,要求污水治理企業應具備與研發機構、大學、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的合作機制;應配備相應的專職研究開發人員,其中從事污水治理領域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數的6%以上或數不低于100人;要求環境監測儀器制造企業應具有立研發和創新能力,建有技術中心、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機構,或與大學、科研院所在技術研發方面形成穩的合作機制。
從產品要求方面,要求裝備企業應具備產品制造所需的生產加工和檢測設備,具備對產品性能、靠性等準確檢測的能力,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;工程企業應具備檢驗外協和外購產品質量的條件和制度,具備對成套裝備效果及靠性的檢測能力;生產的產品應符合相關標準。
從環境保護和社會責任方面,要求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、廢液、廢氣、固體廢物以及粉塵、噪聲、輻射等處理與防護應符合國家規的標準;生產的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使用者的健康均不造成危害、不得產生二次污染。
從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方面,要求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,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。